在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銀行工作的田女士,今年5月份將70多平方米房子租給了一位姓張的先生,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張先生并沒有按約支付租金,并提前解除了租賃合同,田女士向張先生索要拖欠的房租及違約金,對方卻以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經(jīng)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屬于無效合同為由,不愿支付房租及違約金。
內蒙古信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振宇介紹,田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表示,故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合法有效,張先生未按約支付租金,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違約金。房屋租賃合同雖未經(jīng)有關部門登記,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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