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減少商品房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間的糾紛,特制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試行),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F(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買賣所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應明確載明購房者所購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并注明該商品房的套內建筑面積(實得建筑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二、在本規(guī)則實施前已簽訂的商品房屋購銷合同,除合同對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約定有明顯違法或計算錯誤的外,應維持合同約定的面積。若買賣雙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規(guī)則計算商品房銷售面積,或房地產(chǎn)權屬登記機關按本規(guī)則測定商品房建筑面積的,合同雙方可對合同中的銷售面積作調整,但應維持原合同約定的總價款不變。
三、房地產(chǎn)權屬登記機關進行房屋產(chǎn)權登記,應遵循《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試行)測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積。
【章名】附件: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試行)
第一條根據(jù)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試行)。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商品房的銷售和產(chǎn)權登記。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以建筑面積為面積計算單位。建筑面積應按國家現(xiàn)行《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進行計算。
第四條商品房整棟銷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棟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扣除)。
第五條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筑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第六條套內建筑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2.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建筑面積。
第七條套內建筑面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住宅按《住宅建筑設計規(guī)范》(gbj96-86)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其他建筑,按照專用建筑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建筑設計規(guī)范》計算。
2.套內墻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有共用墻及非共用墻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墻、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均為共用墻,共用墻墻體水平投景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非共用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建筑面積
按國家現(xiàn)行《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進行計算。
4.套內建筑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
第八條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wèi)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第九條公用建筑面積計算原則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
公用建筑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棟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
第十條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shù)計算
將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除以整棟建筑物的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shù)
公用建筑面積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shù)=--------
套內建筑面積之和
第十一條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計算
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乘以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shù),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shù)×套內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其他房屋的買賣和房地產(chǎn)權屬登記,可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十三條本規(guī)則由建設部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guī)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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