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女士與丈夫翟先生離異后,夫婦二人共同出資為尚未成年的兒子小明買了一套房,并將房屋落在小明的名下。然而購房兩年后,翟先生未征得妻兒的同意,擅自將該房屋出售。鄒女士得知后,以小明的名義將前夫告上法院。房山法院審理后,判決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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