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這個審判實踐中總結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涉及了房產分割、生育權、“第三者”索要補償?shù)冉陙砘橐龉偎局械臒狳c、焦點問題。
婚前買房可能屬個人
離婚時房屋如何處理,往往引發(fā)糾紛。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分為不同情況擬進行規(guī)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予以處理。
法院將不支持“第三者”索要補償
“生育權”問題曾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fā)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同時,針對婚姻中“第三者”索要補償問題,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擬作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指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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